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卓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广西卓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3月21日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7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卓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返还首期(2020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租赁费用59033元;

三、被告广西卓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返还租赁保证金32200元;

四、被告广西卓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200元。

本案受理费4164元,由被告广西卓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金钱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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