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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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鹿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116.05元及逾期利息1142.21元(利息截止至2021年8月9日,以后利息按逾期月利率13.89‰另计至本金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8.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