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禹州市鹏威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昊昌精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尉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昊昌精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禹州市鹏威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82001.6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交11600元,诉讼请求数额变更后应退付原告1818元、应收原告诉讼费9782元、保全费4420元共计14202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9516元、保全费3298元共计12814元,原告承担诉讼费266元、保全费1122元共计13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