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济民康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丰多收肥业有限公司 北京福燕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审庚燕美发有限公司 北京垡上纸箱厂 中国长峰机电技术研究设计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福燕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已到期终止; 二、北京福燕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区X号房屋并将房屋交还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福燕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金额为130万元的租金发票; 四、驳回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福燕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520元,由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5154元,由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84元(已交纳2577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福燕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北京福燕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650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