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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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燊平安运输集团浚县鑫通运输有限公司 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5798.44元并以265798.44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8.1‰支付利息(扣除已支付的56623.29元),自2018年2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15‰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中燊平安运输集团浚县鑫通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3元(已减半),保全费1849元,共计4492元,由被告***、***、中燊平安运输集团浚县鑫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