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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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银驰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河北银驰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2021年3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河北银驰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河北银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2.5元,被告***负担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