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
北京嘉隆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19994.67元、利息及罚息1085.91元以及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119994.6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二、北京嘉隆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北京嘉隆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2元及公告费260元,由***及北京嘉隆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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