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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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未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的位于龙山县房产(权证字号:龙房权证农车乡字第××号)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