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2013年3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的物业费5406.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2
发布日期 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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