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2013年3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的物业费5406.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