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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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恒阳健康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辽宁恒阳健康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有效,于2021年8月31日解除;

二、被告辽宁恒阳健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518729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4元,由被告辽宁恒阳健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5
发布日期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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