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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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鲁鑫制粉有限公司 平原县鲁洁制粉有限公司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原县鲁龙面粉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原县鲁龙面粉厂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截至2021年5月21日的利息161827.13元(2021年5月22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并按合同约定计算标准执行至结清日止); 二、被告平原鲁平食品有限公司、平原县鲁洁制粉有限公司、平原县鲁鑫制粉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在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向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被告平原县鲁龙面粉厂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32元减半收取239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966元,由被告平原县鲁龙面粉厂、平原鲁平食品有限公司、平原县鲁洁制粉有限公司、平原县鲁鑫制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