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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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阴市立同服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出资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市立同服饰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50万元; 二、驳回江阴市立同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江阴市立同服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江阴市立同服饰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由本院退回,***应负担诉讼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户名: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0166××××892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