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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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义乌市富丽皇金属门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义乌市富丽皇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就义乌市城西工业区圣寿路418号802室、814室、1014室、1005室公寓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 二、被告***腾退义乌市城西工业区圣寿路418号802室、814室、1014室、1005室公寓,返还给原告义乌市富丽皇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三、***支付原告义乌市富丽皇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房屋占用费(自2021年3月5日始按日租金82.19元计付至实际腾退完毕之日止),于腾退完毕之日一次性支付。 四、驳回原告义乌市富丽皇金属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