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义乌市富丽皇金属门窗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义乌市富丽皇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就义乌市城西工业区圣寿路418号802室、814室、1014室、1005室公寓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

二、被告***腾退义乌市城西工业区圣寿路418号802室、814室、1014室、1005室公寓,返还给原告义乌市富丽皇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三、***支付原告义乌市富丽皇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房屋占用费(自2021年3月5日始按日租金82.19元计付至实际腾退完毕之日止),于腾退完毕之日一次性支付。

四、驳回原告义乌市富丽皇金属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31
发布日期 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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