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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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诸暨市街亭丰帆制衣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18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2021年6月28日)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诸暨市街亭丰帆制衣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41元,依法减半收取1572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20.5元,由被告***、诸暨市街亭丰帆制衣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