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嗒嗒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昌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嗒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昌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购票款二十八万四千九百五十一元七角八分。 二、被告深圳市嗒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昌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二十八万四千九百五十一元七角八分为基数,自二○一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 三、驳回原告北京昌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原告北京昌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嗒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八千零三十二元,由原告北京昌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四百五十八元(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八千零三十二元);由深圳市嗒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五百七十四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显荣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李晨琳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