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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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三星铅笔厂 荣成市盛运制笔有限公司 荣成市立尚玮美笔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尚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荣成市盛运制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给付原告尚志市三星铅笔厂货款460051元; 二、被告荣成市立尚玮美笔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尚志市三星铅笔厂货款133737元; 三、被告***对被告荣成市立尚玮美笔业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38元,由被告荣成市盛运制笔有限公司、荣成市立尚玮美笔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