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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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298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6月20日的利息、罚息合计1389.91元,2021年6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的41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