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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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香河县华艺顺鑫家具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香河县华艺顺鑫家具厂家具款47447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37447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支付日,质保金逾期付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款日。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09元,保全费292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