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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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元; 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560.24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5月17日止,后段利息以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0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一、二项给付内容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如果两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