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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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8898.64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约约定总计不得超过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扣除期间***已偿还的款项);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计6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