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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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贷款本金30000元和截至2021年8月31日的利息6701.73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支付未支付的利息和罚息之和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