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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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从2020年5月21日起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得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当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