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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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透支款本金49,589.94元,截止2021年6月21日止利息4,813.16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计624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