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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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367598.20元,扣除已付鉴定费5400元,余款362198.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70元、被告***负担10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