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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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保险赔偿款213397.7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经济损失15235.26元,之后的经济损失以实欠保险赔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从2021年4月1日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6元,诉讼保全费1664.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