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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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龙门农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绥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省龙门农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土地承包费108309.00元,并支付利息(2016年4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0.16元,由被告黑龙江省龙门农场负担2466.00元,原告***自行负担669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