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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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清偿信用卡本金4782.13元及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10日止的利息为961元;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负担3.56元,被告***负担21.44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1.4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21.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