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台安县新丰农民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继续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将位于台安镇示范村1组面积16.48亩土地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12月30日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付给原告台安县新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5
发布日期 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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