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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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安县新丰农民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院 | 台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继续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将位于台安镇示范村1组面积16.48亩土地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12月30日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付给原告台安县新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