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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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滦南县川骄火锅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滦南县川骄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货款1035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1元,减半收取计1185.5元,由被告滦南县川骄火锅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