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巴彦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巴彦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8775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月1日),后续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7
发布日期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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