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聚亨祥瑞珠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聚亨祥瑞珠宝有限公司给付***租金36393.38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聚亨祥瑞珠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6393.38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北京聚亨祥瑞珠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由北京聚亨祥瑞珠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28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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