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内支付原告***佣金24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6元,减半收取5163元,原告陈世玉负担4973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公司负担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71)。 |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