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沭阳县金辉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沭阳县金辉化工有限公司借款16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