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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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睢宁县建筑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彩红五金门市货款2287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2879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彩红五金门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