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1-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弘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贵州弘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弘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弘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在贵州兴义农商行瑞金支行账号:82×××48账户上的存款441162元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的银行账户资金441162元。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725.71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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