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弘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贵州弘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保全案件 |
| 法院 | 望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弘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弘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在贵州兴义农商行瑞金支行账号:82×××48账户上的存款441162元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的银行账户资金441162元。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725.71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