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台安兴华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台安兴华农业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至2020年水费576元。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2
发布日期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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