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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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安辽农农机机电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安辽农农机机电销售有限公司购车款194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以56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56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以102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以183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台安辽农农机机电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8元,由被告***、***、***负担5079元,由原告台安辽农农机机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