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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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潭支行透支款本金9886.31元,并支付透支利息(包括违约金)788.35元(自2020年10月16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合计按年利率15.4%另行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计33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