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经济补偿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北京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10500元; 二、原告北京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2019年3月1日至22日期间工资7650.57元; 三、原告北京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间未报销款71188.21元; 四、原告北京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2019年1月1日至3月22日期间车辆租赁费用8746元; 五、原告北京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3200元; 六、驳回原告北京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