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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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与北京航科精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2016年6月1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无效;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航科精机科技有限公司装修现值损失、加建部分造价费用共计13万元; 三、驳回北京航科精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38元,由北京航科精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438元,已交纳;由***负担2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受理费1610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