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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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北京金运玖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

二、驳回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金运玖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已交纳),被告北京金运玖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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