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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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客运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6000元、医疗费1300元、护理费24 000元、误工费24 29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8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残疾赔偿金56 924元,共计120 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23 926元、残疾赔偿金12 085元,共计36 01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8元,由原告***负担508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负担171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9850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由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负担7350元(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