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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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益生(北京)制药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联合益生(北京)制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置备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于其住所地供原告***查阅、复制;

二、被告联合益生(北京)制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置备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于其住所地供原告***查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35元(已交纳);由被告联合益生(北京)制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05
发布日期 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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