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中服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内民初8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内民初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内民初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内蒙古中服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1768914元及利息,利息以21768914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变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内民初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内蒙古中服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损失7764103元; 五、驳回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16140.95元、保全费5000元、工程鉴定费400000元,合计1321140.95元,由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23750.95元,由内蒙古中服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973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3900元、质量鉴定费290000元,合计323900元,由内蒙古中服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23119.81元,由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58835.84元;内蒙古中服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4283.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