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徐汇富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上海锦宙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巨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新区长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上海锦宙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徐汇富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

二、上海锦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徐汇富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8月31日的借款利息2,453,499.99元,并支付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0%的标准自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三、上海锦宙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徐汇富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89,442元;

四、上海巨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至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上海巨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主文第四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上海锦宙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对本判决主文第一至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履行本判决主文第六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上海锦宙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上海徐汇富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00.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9,600.60元,由上海锦宙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巨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34,086元,由上海徐汇富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已由***预付,上海徐汇富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将该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于***)。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7
发布日期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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