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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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江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江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600元及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自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江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6元、由原告北京江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780元(已交纳),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35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