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香河县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鸿运智通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香河县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鸿运智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075687.86元; 二、被告香河县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鸿运智通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截至2019年8月19日为1102615.42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2075687.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30%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鸿运智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42元,由原告北京鸿运智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4416元(已交纳),被告香河县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2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