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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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金晶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70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0万元自2018年9月13日起、200万自2018年10月5日起、100万自2019年1月7日起、300万自2019年1月16日起均按月利率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扣除已归还的利息336000元)。

二、被告东阳市金晶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上述借款中的500万元及利息(其中100万元自2018年9月13日起、200万自2018年10月5日起、100万自2019年1月7日起、100万自2019年1月16日起均按月利率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扣除已归还的利息336000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3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4063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东阳市金晶伞业有限公司在其中的29020元范围内与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7
发布日期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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