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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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2018)晋022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6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二被执行人无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收益类保险,已冻结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广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二被执行人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灵县管理部查明二被执行人均无公积金缴存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一辆。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