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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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太仆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太仆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0元、利息18656.63元(利息计算截止2021年8月17日)及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尚欠的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展期合同约定标准从2021年8月18日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那顺巴图、苏德拉夫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那顺巴图、苏德拉夫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